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治理步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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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治理步伐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治理步伐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都会治理委员会,天津市都会治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治理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疏散”革新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事情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燃气宁静治理事情,决定修改《燃气经营许可治理步伐》(建城〔2014〕167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治理等行为,适用本步伐”。
二、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发证部分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治理标准,果真治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治理”。
三、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修改为“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法和规模、燃气设施结构和建设时序等切合依法批准的燃气生长计划”;将第(二)项第1条修改为“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条约”;将第(五)项第三款修改为“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企颐魅章程、生长计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生长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理、质量包管和宁静用气效劳制度等”;第(六)项第二款第1条修改为“1.主要卖力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当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及格”;第(六)项第二款第2条修改为“2.宁静生产治理人员。是指企业分担宁静生产的卖力人,企业生产、宁静治理部分卖力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卖力人以及企业专职宁静员等相关治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及格”;第(六)项第二款第3条“燃气用户检修工”后增加“瓶装燃气送气工”。
四、删除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将第(七)项修改为“(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条约书”;增加“(三)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格情况,主要卖力人、宁静生产治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及格情况,牢固的经营场合(包括办公场合、经营和效劳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挂号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将第(八)项序号修改为“(四)”;将第(九)项修改为“(五)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质料”。
五、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证部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事情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十二个事情日内不可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分卖力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事情日,并应当将延恒久限的理由见告申请人。发证部分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见告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六、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七、将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质料”。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向发证部分申请补办,由发证部分在其官方网站上免费宣布遗失通告,并在五个事情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外貌爆发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分申请补办,发证部分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五个事情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九、在第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今后序号顺延:“第十九条 发证部分要协同有关部分实施‘双随机、一果真’监管机制,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法,综合运用提醒、约谈、申饬等手段,强化对燃气经营的事中监管。针对违法违规燃气经营行为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实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种类和性质并予以处理。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关于违法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人员依法实施吊销、注销、取消燃气经营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步伐”。
十、在第二十条第一款段尾增加“推进部分间信息共享应用,凭据要求将形成的燃气经营许可治理有关文件交由城建档案部分统一保管”。
十一、在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农村燃气经营许可治理,参照本步伐执行”。
十二、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中“住房城乡建设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燃气经营许可治理步伐》予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11日
燃气经营许可治理步伐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增强燃气经营许可治理,凭据《城镇燃气治理条例》,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运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划定的规模内经营。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治理等行为,适用本步伐。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治理事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治理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治理事情。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治理部分核发,具体发证部分凭据省级地方性规则、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发证部分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治理标准,果真治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治理。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切合燃气生长计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法和规模、燃气设施结构和建设时序等切合依法批准的燃气生长计划。
(二)有切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条约。
2.燃气气源应切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切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切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宁静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切正当定程序,竣工验收及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牢固的经营场合。
有牢固办公场合、经营和效劳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宁静治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计划。
宁静治理制度主要包括:宁静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宁静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宁静宣传制度等。
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企颐魅章程、生长计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生长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理、质量包管和宁静用气效劳制度等。
(六)企业的主要卖力人、宁静生产治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治理部分考核及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步伐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及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切合以下要求:
1.主要卖力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当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及格。
2.宁静生产治理人员。是指企业分担宁静生产的卖力人,企业生产、宁静治理部分卖力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卖力人以及企业专职宁静员等相关治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及格。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卖力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但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治理部分凭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分提交下列申请质料,并对其真实性、正当性、有效性卖力: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条约书;
(三)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格情况,主要卖力人、宁静生产治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及格情况,牢固的经营场合(包括办公场合、经营和效劳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挂号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
(四)本步伐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宁静治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计划质料;
(五)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质料。
第七条发证部分通过质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质料进行审查。
第八条发证部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事情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十二个事情日内不可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分卖力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事情日,并应当将延恒久限的理由见告申请人。发证部分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见告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发证部分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见告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发证部分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果真,民众有权盘问。
果真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挂号地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分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第十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花样、内容、有效期限、编号方法等凭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花样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执行。
第十一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换企业名称、挂号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部分申请变换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换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及格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十二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法等爆发变革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爆发分立、合并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的发证部分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取消已作出的燃气经营许可:
(一)许可机关事情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切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许可机关事情人员逾越法定权限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事情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切正当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
(五)依法可以取消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燃气经营企业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应当予以取消。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分应当依法治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燃气经营企业未申请延续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燃气经营许可依法被取消、撤回,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燃气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质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顿和设施处理等相关计划;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质料。
发证部分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向发证部分申请补办,由发证部分在其官方网站上免费宣布遗失通告,并在五个事情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外貌爆发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分申请补办,发证部分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五个事情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发证部分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年设立挂号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爆发变革的,应当在事项变革结束后十五个事情日内,向发证部分报告并提供相关质料,由发证部分纪录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中。
第十八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颐魅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革情况;
(二)企业的主要卖力人、宁静生产治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变换和培训情况;
(三)企业建设革新燃气设施具体情况;
(四)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用户生长、宁静运行等);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具体报告内容和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治理部分确定。
第十九条 发证部分要协同有关部分实施“双随机、一果真”监管机制,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法,综合运用提醒、约谈、申饬等手段,强化对燃气经营的事中监管。针对违法违规燃气经营行为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实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种类和性质并予以处理。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关于违法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人员依法实施吊销、注销、取消燃气经营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步伐。
第二十条发证部分应当凭据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治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燃气许可证发证、变换、撤回、取消、注销、吊销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燃气经营出资比例和股权结构、燃气事故统计、处分情况、诚信纪录、年度报告等事项。推进部分间信息共享应用,凭据要求将形成的燃气经营许可治理有关文件交由城建档案部分统一保管。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治理部分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治理信息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内发证部分的燃气经营许可治理信息系统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农村燃气经营许可治理,参照本步伐执行。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治理部分可以凭据外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步伐,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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